美國眾議院以懸殊的比數,高票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之應用程式威脅」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該法案直接點名所謂「境外敵人勢力控制之應用程式」就是被中國公司字節跳動或TikTok直接或間接控制的app,或任何總統經一定程序認定受境外敵對勢力控制並具重大國安威脅之app,規定除非該app於一定期間內執行合格的「資產剝離」手續,否則禁止於美國網路服務上架。
簡言之,如果中國母公司字節跳動於六個月內完成撤資,TikTok可以繼續在美國正常營運。因而該法案也可簡稱為「中國撤資TikTok法案」。相對於之前直接下架TikTok的做法,撤資法案改為針對公司資產的分割,不涉及內容服務,以避開言論自由的疑慮,在印度直接下架TikTok的做法之外,撤資法案具有新意,但過了眾議院的關卡,接下來是否能成功?還是有許多問號。
撤資法案的精神,可以說是將TikTok社群短影音平台,視為類似傳統媒體,禁止境外敵對勢力的所有權。一般而言,外國人要購買傳統媒體,原本就有許多限制,例如媒體大亨梅鐸(Murdoch)為了買美國電視,選擇成為美國公民。但數位社群平台具有跨越國界推播內容的特性,且總是聲稱一切內容皆由使用者自行上傳,在媒體與平台之間,定位不明,而難以規範。
撤資法案雖然另闢蹊徑,但這項法案的未來,仍有許多挑戰。首先,法案經眾議院通過,須再送參議院審議,但目前已經有幾位參議員表示不同意見,到了參議院不一定能過關。再來,就算參院通過、拜登總統簽署,TikTok也勢必到法院打法律戰,在嚴格的法律審查下,法院未必會讓這項法案過關。最後,美國前總統川普一改先前對TikTok的反對態度,表示關閉TikTok只會讓市場競爭對手得利。川普為何180度轉彎?除了Meta等社群網站在2021年因國會暴動事將川普帳戶刪除的舊恨,也有媒體猜測可能和金主為TikTok投資者有關。
確實,TikTok在短短時間快速擴張,利潤可觀。也因此,若法案真的執行,還不容易立刻在市場上找到合適的買家。一來交易將是天文數字,二來最大可能的買家自然是市場上的競爭對手,但這些公司都已經被反壟斷執法盯上,「大者更大」的風險,會讓買家的選擇更加侷限。
尤其,TikTok所以能在市場風靡,關鍵在程式背後的演算法。但依據中國法律規定,TikTok演算法是國家控制的資產,禁止任意出口,大概也沒有人會認為中國政府會同意演算法出售。所以買家買了TikTok,拿不到其最珍貴的資產,猶如買了一個美觀的木盒,卻拿不到盒子裡的珍珠。
無疑的,這次美國的撤資法案,還是在各種言論自由的爭議中,找到一條新的路徑。而TikTok此次為了避免眾議院通過此法案,全面推播訊息給使用者、要使用者向國會抗議的行為,某方面也正好說明TikTok確實具有反對者所憂心的、政治動員的能力。對台灣來說,值得密切關注。
※作者為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透過網路平台人口販運、投資詐騙案例不斷,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說,台灣對網路相關管理是石器時代等級,主要是社維法等級的行政罰為主,先進國家如歐盟已實施數位服務法等專法來管制,台灣應加速制定,與國際接軌。
台灣永社、台灣教授協會今天舉辦「大型境外網路平台應在台落地」記者會,陳俐甫、台灣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台灣法律科技協會理事長江雅綺、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王鼎棫與談。
黃帝穎說,Facebook、Line等社群媒體被柬埔寨人口販運及就業詐騙集團下廣告,警察只能在機場舉牌警告民眾,卻沒法律依據可要求平台下架;前陣子抖音大規模散布中選會作票等假訊息,同樣遇到沒有法律依據可對平台課責的困境。
黃帝穎指出,瑞典哥德堡大學發布2023年研究報告,台灣是全球受境外假訊息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已蟬聯10年榜首,台灣是中國假訊息及認知作戰的重災國,民主防衛更有迫切性。
陳俐甫說,台灣是資通訊大國,但台灣對於網路相關管理卻是石器時代等級,主要是社維法等級的行政罰為主。目前民法與刑法相關規範不夠完備,針對新興科技與跨國特性的網路平台,先進國家如歐盟已經實施數位服務法等專法來管制,台灣相關提案均胎死腹中,應該加速制定以與國際接軌。
陳俐甫指出,台灣除了受到惡劣商人或犯罪目的網路侵擾,更有中國因政治野心與軍事目的,刻意進行的認知作戰與網路滲透,事關國安與民生,建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將網路平台專法列入最優先法案。
江雅綺認為,網路空間並非法律真空,單倚賴數位服務、數位平台業者的善意或合作,有所不足。台灣作為世界知名的數位科技島,在數位法律更應加快腳步,避免境外境內數位平台有差別待遇。
王鼎棫指出,當代社群平台有「資訊守門人」的關鍵地位,能影響平台資訊流通,產生極大言論影響力,並在資訊流動間進一步獲利,國家基於對使用者保護義務,有必要好好管理。
台灣永社與台灣教授協會訴求,儘快制定專法,強化數位市場管理、明訂網路平台的責任及義務;建立有效合作機制,有鑑於網路犯罪的跨國特性,政府應建立與數位服務提供者的合作框架,包含配合執法行動;於台灣境內的落地規範,未在境內設立但在境內提供服務的網路平台,應指定法定代理人,以保證其有足夠授權及資源,可執行法遵業務;鼓勵網路平台提高服務條款透明度、強化消費者保護及未成年保護機制。(編輯:張均懋)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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